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95********,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湖北省宜城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居**栋**房(户籍地为湖北省**市**路**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并于2018年12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至2019年3月14日,并于2019年3月12日再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高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未能证实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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