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集资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8〕17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住湖北省武汉市******号。因涉嫌集资诈骗,于2018年3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伟忠,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2018年4月27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在逃嫌疑人李某甲在深圳市收购了深圳*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数个公司,并在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楼挂牌*乙集团对外“营业”实施诈骗。深圳某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骗得大量投资人信任并投资,成功骗取了罗某某等近900名被害人的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

2017年7月底,黄某某加入*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公司运营,月薪人民币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某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所收报酬,由于有账户流水、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源于集资诈骗犯罪,属于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条,依法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收缴、适时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9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