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98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97********,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5月起,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马某某合作生产假冒O***、H*****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插头。邓某某雇请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等货拉拉司机将带有O***、H*****商标标识的线路板、外壳等原材料运送到马某某经营的东莞市**镇**电子有限公司,马某某组织工人生产加工成手机充电插头成品,再雇请肖某某等货拉拉司机将成品运回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路*号邓某某的窝点。邓某某再将假冒O***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插头以每个3.5元至6.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将假冒H*****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插头以每个4.0元至4.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2018年11月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通过在QQ群、微信朋友圈发广告的方式帮邓某某推销假冒O***、H*****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插头,但直至案发时黄某某尚未获得订单。至案发时止,肖某某共帮邓某某运输原材料及成品十余次,其收费按照货拉拉平台收费标准,每次收费260至360元。至案发时止,邓某某共计已销售假冒O***、H*****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插头金额为479908元。马某某除了与邓某某合作外,还与“姓韦的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等其他人合作生产假冒O***、H*****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插头,其向“姓韦的男子”等其他人销售的假冒O*** K733手机充电插头销售单价为5.5元,假冒H***** P9手机充电插头销售单价为6元。

2019年5月7日,民警在宝安区**街道***工业*路*号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黄某某、肖某某抓获,并查获带有O***注册商标的的手机充电插头36800个、带有H*****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插头650个,案值161600元以上。2019年7月25日,民警在**东莞市**镇**电子有限公司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抓获,并查获带有O***注册商标的的手机充电插头3500个、带有H*****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插头2100个,案值31850元。经查,O***及H*****注册商标权利人均未授权邓某某、马某某生产、销售手机充电插头。经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手机充电插头均为假冒O*** 和 H*****注册商标的产品。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