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8年6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6月2日)。
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同案人龚某某,同时受雇于一名福建省云霄籍同伙,驾驶一辆车牌为湘******的大众途安车。在明知违法运输的是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两人轮流开车。从福建云宵运输32件(1550条)假冒伪劣卷烟至湖南长沙,并交付给谭某某(另案处理)。至案发时已经收取报酬6500元现金。两人在其犯罪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2018年11月14日12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岳麓区**公馆**座地下车库发现车牌为湘******的大众途安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同案人龚某某驾驶),并现场查获卷烟共计1550条(其中:黄色芙蓉王1500条,中华(软)25条,中华(硬)25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1550条卷烟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总价值高达403750元。随后在谭颖锐租住地现场查获卷烟555条(其中:黄芙蓉王357条、软中华10条、硬中华63条、和天下125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555条卷烟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总价值达249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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