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4********,汉族,大专文化,四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四川省安岳县人,户籍地成都市温江区**乡路**段**号**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路**号**幢**单元**号。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屏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5日,宜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四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四川省雷波林业局通过拍卖出让方式获得位于屏山县**镇**路、岷江边宜屏快线旁的地块,该地块宗地编号为“PSX2015-**”,总用地面积为32543平方米。甲乙双方协议约定:“对该宗商住用地进行合作开发,项目命名为“**”,该项目投资预计4.58亿元人民币。项目开发主体为乙方,负责“**”项目的开发与项目开发全部资金的投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提供“PSX2015-**”商住用地作为项目合作开发的投资,不承担任何开发费用,也不担任何开发管理责任。该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屏国用(2016)第**号”。经四川金达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宗土地评估总地价为7224.55万元。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开发转让给第三方。”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自己名下的四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无建筑施工资质,采用挂靠四川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及相关人员资质(约定给付管理费76万元,实付30万元),在报监、报建过程中弄虚作假。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自行组织施工建设屏山“**”项目。在施工管理中,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员资质,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2018年7月22日15时许,该建设项目二号楼地下室负二层内墙抹灰工张某某从2.4米高的移动脚手架上坠落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屏山县应急管理局(原屏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屏山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公司)分别向该项目施工单位发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停工整改通知书》和《工程暂停令》后。该建设项目实际施工单位四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和安全员刘某某未严格执行安监和住建等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未严格落实安全事故生产责任制度,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于2018年7月26日7时许,再次发生真石漆班组工人曹某某在操作吊篮时从一号楼二单元32层坠落,当场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四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死者张某某一次性工伤补偿80万元,单独给死者父母慰问金三万元;对死者曹某某一次性工伤补偿7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屏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浪舟不起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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