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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过失致使死亡案)_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郓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镇**村**屯**号,现住菏泽市东明县**小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经郓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3时许,在郓城县**镇**种植合作社院内,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证驾驶铲车运输玉米倒车时,因未确保安全撞到并碾压在车后的侯某某,致使侯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后至郓城县公安局张营派出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赵某某、宋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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