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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狮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永春县,现住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中旬以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石狮市**镇***房其经营的“**便利店”内通过手机微信及现场开单方式,利用香港“六合彩”非法揽注猜码牟利。2018年9月29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现场扣押用于作案手机1部及“六合彩”购买单据8张。经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接受20人投注,投注金额人民币1363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扣押、提取笔录以及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石狮市公安局提取的微信投注信息。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由本院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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