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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贪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公刑不诉〔2015〕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6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在广西贵港市**局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路**号。

辩护人黄飞鹏、广西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1月5日向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

本院反贪污贿赂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4年12月至2005年9月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担任贵港市**局港北**所所长,负责该所全面工作,并具体承担**乡的税款征收工作。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贵港市**局港北分局领取并开具给贵港**有限公司的发票中,有18份是采取“大头小尾”方式填开(即发票联按实际金额填写,存根联填写的金额比实际金额小)。该18份发票发票联金额合计为1629338.66元人民币,存根联金额合计为113400元人民币,应缴税款89131.99元人民币,实缴税款367.5元人民币,实缴税款与应缴税款相差88764.49元人民币。该款被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侵吞。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贪污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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