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59********,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城**栋**楼**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黄某某于2001年3月份为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单位(自贡市沿滩区**镇**饲料有限公司)虚报年龄,由单位统一到卫坪派出所办理了一个虚假城镇户口(5103111957********)。后因单位停产无法继续办理社保,黄某某便以个体名义在沿滩社保局递交了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养老金待遇,后因到自贡市**工作便转入自贡市社保局。黄某某于2017年5月办理退休,4月起享受待遇,自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共领取养老金19907.53元。2017年12月,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黄市派出所在清查户口过程中发现黄某某有双重户口并通知其注销,后黄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到高新公安分局板仓派出所将虚假户口进行了注销。黄某某于2018年4月份到自贡市社保局社申请更正身份信息并停发养老金。2020年3月以交存现金的方式向自贡市社保局的自贡银行账户00000183********退还非法领取的养老金19907.53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