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成武县*****村支部书记,现住成武县**镇**房庙**村**房**村**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因不属于本院管辖,于2017年12月26日移送成武县公安局,成武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8日立案侦查,于2018年3月27日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隐瞒其孙子黄某已于2011年以黄某某的名字领取孤儿补贴的事实,又为黄某申报办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并通过审批。自2015年2月份至2017年6月份,共骗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12600元。
2017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退回赃款1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孤儿鉴定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退还了全部赃款,且构成自首,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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