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宁远县人,住宁远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8日、9月25日两次退回靖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8月26日、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靖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份,徐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要其介绍人提供手机和银行卡去“跑分”,每介绍一个人给700元钱。陈某某先后找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卢某某、肖某某、冯某某和朱某某等5人提供银行卡和手机给徐某某、雷某某等人使用。每次都是陈某某将提供银行卡者用摩托车带到徐某某指定的酒店,再由提供银行卡者将手机和银行卡交给徐某某、雷某某等人使用,提供卡者被限定在宾馆内不得外出,并由雷某某等人看守,次日早上所有人会更换宾馆居住。两天后再由雷某某将银行卡和手机还给提供卡者,同时付给徐某某1800元每张卡的费用。然后徐某某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付给提供卡者800元(400元/天),通过支付宝付给陈某某700元。
吴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20时许被人以快递退款的缘由诈骗了4100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吴某某被诈骗的4100元钱有3000元钱流入进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17003320********建设银行卡,后又通过该建设银行卡将这3000元钱流入银河基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抓获后供述2019年11月4日、5日其将所办的建设银行卡提供给雷某某等人使用,获利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州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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