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县**镇**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8年6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7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建材市场对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上取钱时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取钱后忘记将自己的银行卡取走,黄某某便从周某某银行卡内转入5000元人民币到自己银行卡内,转账完成后黄某某将被害人的银行卡丢弃至银行附近垃圾桶内。
2018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赔被害人周某某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网上追逃记录、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黄某某系偶犯,在到案后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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