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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92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广场****室,工作单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尚品。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使用微信“红标 烟草”(微信号:xx1311****88)以能够销售低价香烟为由,于2019年12月12日、17日分别骗取被害人高某甲3375元、被害人高某乙1580元,并用于日常消费挥霍。2020年1月1日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黄某某退还3375元给高某甲,并得到其谅解,9月20日退还1580元给高某乙,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甲、高某乙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碟3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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