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厦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公馆**室。因犯收受贿赂罪,于1984年5月17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87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文凯,福建契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军锋,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6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7月6日两次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5月21日、8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叁次。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14日,黄某甲在黄某乙、钟某某(另案处理)的引荐下得知杨某甲想要“捞”出被厦门市纪委监委留置的哥哥杨某乙,后黄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声称其可以将杨某乙“捞”出,向杨某甲开价500万元来办此事,双方约定杨某甲先付300万元,人快出来时付200万元尾款。付款前黄某甲通过强调其系国安局下属**国投公司的副总的虚构身份让人误以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强调在其帮助下杨某乙定能被“捞”出,以取得杨某甲信任来支付款项。同年4月19日杨某甲支付300万元后十余日,黄某甲谎称人快出来了要求杨某甲支付200万元尾款,同年5月3日杨某甲支付200万元后。黄某甲于同年5月9日来厦谎称要来放人,要求杨某甲加购一块二十万左右的手表且多支付300万元给其,如此一来黄某甲很快就能出来并且能保证公职工作。隔日5月10日,杨某甲打款22.6万元给钟某某买了一块ROLEX手表,并将表通过黄某甲女友刘某某(另案处理)交予黄某甲。此后迟迟未有杨某乙被“捞”出的消息,同年6月27日杨某甲委托吴某某及黄某乙、钟某某至北京找黄某甲追问情况,黄某甲谎称其临时外出出差进行躲避而后失联,同年7月4日杨某乙被厦门市监委执行逮捕。期间,黄某甲收取该500万元的相关银行账户中的大额资金均用于个人花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及主观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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