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7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凤冈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交友软件上以女性身份创建账号吸引关注,在与被害人杨某某聊天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发展男女朋友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及好感,后以没钱租房、买工作用具等理由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 0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 020元,被不起诉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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