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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区**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上半年,黄某某骗取秦某某、高某某、李某某信任后,把秦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等人信用卡内的钱用POS机刷出后自己使用,涉案金额107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足以认定黄某某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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