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为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小吃”店铺,以帮忙营业执照、合伙做辣条生意为由,共骗得被害人伍某某人民币12130元。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家属代其向伍某某赔偿2万元,获得伍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及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台,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 月15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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