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淮南市*甲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淮南市*乙服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贺疃镇**村**户。于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淮南市*甲服装有限公司在与淮安**纺织有限公司、无锡**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他人支付手续费的形式,购买取得淮安**纺织有限公司、无锡**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购买取得淮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共计72652.47元,价税合计500020元;其中购买取得无锡**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共计43589.9元,价税合计300001元;其中购买取得苏州**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额共计211019.15元,价税合计1452308元。均已全额抵扣税款327261.52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淮南市*甲服装有限公司在与淮南市*乙服装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接受淮南市*乙服装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共计122906.79元,价税合计845888元。均已全额抵扣税款122906.79元。
案发后,淮南市*乙服装有限公司已全额补交上述已抵扣税款450168.31元,并缴纳滞纳金18315.42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抵税认证清单、补税发票、退款清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悔罪表现,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已补交骗取的税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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