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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63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台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台州市椒江区某某中央花园****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为台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骗取抵扣税款,在未与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进行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卢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支付5.5%开票费后取得该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人民币59459.47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0万元。2017年1月,台州市**有限公司将该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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