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59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成都**房地产公司在经营中发生部分费用无票,便通过小卡片电话加微信Aa税务代理(发票)联系开票,黄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收到资阳**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资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共七张,价税合计714530元
黄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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