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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建材装饰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州市黄埔区**街道**村**巷**号。2020年6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同案人蒋某某(已起诉,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妻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建筑工程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广州市黄埔区**建筑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广州市黄埔区**工程部(以下简称**甲工程部)、广州市黄埔区**装饰工程部(以下简称**乙工程部)等五家公司、个体工商户,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5份,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706816.4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5925.26元,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3812741.72元,从中牟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2万元。经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贸易公司、**公司、**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参与同案人蒋某某虚开发票的犯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没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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