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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聚众斗殴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诉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川,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金某村*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普宁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为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陈某斌、吴某健律师。

    本案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川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将以被不起诉人黄某川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后,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撤回对黄某川的起诉,普宁市人民法院于同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同案人黄某丙(另案处理)因普宁市大池农场甘石径普宁康复医院旁的一块山地权属问题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川发生纠纷。2016年5月16日11时许,黄某丙一方纠集同案人赖俊雄、赖某强、林某标、方某某、黄某丁、林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多辆小汽车及携带多支铁水管窜至普宁市大池农场甘石径普宁康复医院旁的上述山地,与被不起诉人黄某川、同案人吕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进行打架斗殴,致被不起诉人黄某川、同案人吕某某、杨某某、赖某强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多辆汽车、摩托车受损。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川所属伤轻伤一级;吕某某所伤属轻伤二级;杨某某所伤属轻伤一级;赖某强所伤属轻微伤。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的汽车、摩托车总价值5046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普宁市公安局认定黄某川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黄某川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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