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重庆**物业管理公司职员,贵州省普安县人,户籍住址普安县**镇**村**组,现住兴义市**街道**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3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该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12日)。
兴义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员工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商铺业主电费和物管费后,将部分钱款侵占而未交到公司财务入账。未入账金额共91630.50元,其中,重庆**火锅店电费、物管费合计3420.00元,**排骨虾店电费、物管费合计7656.10元,**蛋糕店电费9346.00元,**美容美发店电费5734.00元,**教育店电费11540.00元,**午托电费174.60元,**奶茶吧电费1117.30元,**午托园电费1327.80元,**鱼庄电费6240.20元,**火锅连锁店电费2254.00元,**餐馆电费14322.00元,**小菜馆电费21542.90元,**清汤鹅电费6037.60元,**教育电费918.00元。上述未入账钱款全部被黄某某挥霍用掉,案发后,公司2019年4月1日找黄某某谈并叫黄某某还钱,黄某某2019年4月8日筹借了10000.00元还公司,剩余81630.5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