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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41980******,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号来厦暂海沧区**号**室因涉嫌职务侵占20204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10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利用时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客户经理职务之便,在经手**担保公司与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金融担保业务中,向**担保公司隐瞒其与**公司未实际执行**担保公司决议会决议通过的利率、计息天数及**公司未申请利息优惠的事实,通过制作虚假的《委托收款声明书》,向**担保公司申请将不法款项转入其亲友账户的方式,非法侵占**担保公司人民币130369元(币种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经手本案两公司之间的708.2万银行贷款解押业务中,非法侵占利息差额款92066.00元。

2.201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经手本案两公司之间的127万过桥贷款业务中,非法侵占利息差额款10160.00元。

3.2017年4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办理了**公司708万解押担保和127万过桥的业务后,假借**公司名义向**担保公司申请八折利息优惠,非法侵占利息优惠款28143元。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4月7日到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投案,其投案前已将130369元赃款退给**公司,后**公司将其中的利息优惠款28143元退还给**担保公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离职材料、工资表、有关黄某某的任职和身份的说明,营业执照、抵押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借款保证书》、《当票》、《意见与说明记录》、《委托收款声明书》、《银行回单》、《应收利息计算情况说明》和《关于为李某某提供177万典当借款的评议会决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汶某某、李某某、詹某某和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厦门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5.其他综合性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和收条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其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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