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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黄某某与微信昵称为“子丹100%”(身份不明,在逃)商议由他们负责偷渡缅甸人到中国,黄某某负责介绍这些缅甸偷渡入来的人进厂上班,每一个付黄某某100元的介绍费。在往后的一、两天,“子丹100%”让黄某某前往东莞、惠州等地接了12名非法入境的缅甸工人,并向接头人支付非法入境的缅甸工人的偷渡费、车费、杂费等费用,并将他们运到惠州市**丝花厂、塑胶厂上班。后来这12名非法入境的缅甸工人离开后,“子丹100%”让“秋巴社”先后介绍了14名缅甸男子,黄某某向接头人垫付了这批人的车费、杂费后,分两次将14人送到惠东**丝花厂上班。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黄某某的手机、笔记本解除扣押并发还其本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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