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9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场**组**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日经该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张勤聪,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潘某某(另案处理)非法从事跨国婚介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顾某某等多名单身男子与潘某某结识,并在顾某某等人护照、签证办理等环节提供资料收集、签证转交等帮助,先后协助潘某某组织顾某某等18名男子骗取旅游签证赴越南从事相亲活动。
案发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5日,黄某某在辩护律师张勤聪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金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搜查、物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轻,系从犯,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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