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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_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自由职业,住遂宁市**花园**栋**单元。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左右,遂宁市**路网建设项目(一期)安某某***村等十一个脱贫村道工程项目一、二标段项目开标前,黄某某得知廖某某(另案处理)能够通过围标拿到工程项目,黄某某便与廖某某协商,由廖某某取得项目后以中标价的3%卖给黄某某,廖某某负责投标的事项。在投标的过程中,廖某某让黄某某先后给四个私人帐户中分别转款39万元。最终由廖某某借用资质的公司分别中标。黄某某以人民币30万元从廖某某手中购买了这两个标段,并与中标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从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公安局扣押的人民币2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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