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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_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市检侦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69********,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石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石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2万元的价格将其石城县**镇**村***的一铁皮棚仓库租给熊某某(已起诉)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一年。2018年6月底至8月期间,熊某某多次装运气味浓、腐蚀性强的制毒原料及化工原料存放在***黄某某的仓库内。2018年7月底,熊某某购买了四个冰柜分别放置在黄某某的两个仓库内(熊某某租用),2018年8月中旬,熊某某将生产的K粉储存在冰柜内,一直放置到2018年11月24日。熊某某每次装运制毒原料及化工原料至仓库内都必须经过仓库门口黄某某的生活区,黄某某会在其生活区泡茶和住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扣押的涉案款物,由石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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