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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0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与杨某某共同居住的本市**镇**村**号的临时住处,将杨某某放置在厨房碗柜上的一部黑色OPP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8元)。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该手机微信内的资金人民币2006元用于视频平台消费及转账给他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收条、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人戴某某、李某某、饶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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