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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台山市**街道**街**号,现住台山市**镇**路**号。1997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去到台山市**镇**路**号出租屋的二楼,盗窃了被害人林某某的OPPO牌A8型手机1台,价值800元。

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去到台山市**镇**村村尾虾苗场工棚处,盗窃了被害人叶某甲的电焊机、打磨机、切割机、煤气罐、电源线、12卷新电线等物,经对电焊机、切割机、煤气罐等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共价值9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林某甲、叶某乙的陈述。

3、证人邱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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