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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乡**村**组**号。因盗窃于2018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三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逮捕。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某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本院审查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将本案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8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2月11日至2月27日期间,窜至北京市大兴区新机场**门南两公里处的提升泵房内盗窃电缆、线缆、发电机等,后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52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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