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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5********,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的一天0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乡**村**组辉煌汽配汽修厂门口,将该修理厂放置在门口的废旧汽车金属配件盗走。该被盗物品未追回。

2.2019年10月18日04时许,黄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钟山区**村**组**修厂门口,将该修理厂放在门口的废旧汽车金属配件38.5K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元)盗走。该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0月18日04时许,黄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钟山区**乡**村**组**汽修厂门口,将该修理厂放置在门口的88Kg废旧汽车金属配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元)盗走。该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4.2019年10月18日04时许,黄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钟山区**乡**村**组**修理厂门口,将该修理厂放置在门口的28.5Kg废旧汽车金属配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元)盗走。该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5.2019年10月18日04时许,黄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钟山区**乡**村**组**汽车快修快保中心门口,将该修理厂放置在门口的62Kg 废旧汽车金属配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元)盗走。该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黄某某家属已经赔偿四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决定书、查获经过、谅解书等;被害人郑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科学行使司法裁量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使案件办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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