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8********,苗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镇**社区**公司,因涉嫌盗窃罪,经道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社交软件“陌陌”结识了被害人彭某某,双方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01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一起到道真自治县**镇**社区**公寓开房睡觉,次日凌晨0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趁彭某某熟睡之机,用彭某某告诉的手机密码打开彭某某的手机,并偷偷打开彭某某的手机支付宝界面,又用彭某某告诉的手机密码将支付宝内绑定的工商银行卡里的4000元人民币通过支付宝分三次充值到彭某某的支付宝余额内,然后再一次性将4000元人民币转账到自己的银行卡里将钱盗走,后将盗得的4000元人民币挥霍。2020年03月0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联系其母亲,主动退还了被害人彭某某4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虽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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