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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汉族,**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独自一人经过苍南县金乡镇凤仪街南门大街路口品尚鞋馆旁时,盗走被害人彭盼盼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车头储物格内的一部白色华为P4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83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彭盼盼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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