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Z1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厂区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14曰14时许,闫某某驾驶粤K*****面包车从西门进入****工地茂名**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闫某某用电工剪线钳将电缆剪断,剪了共27根电缆,将电缆线搬到面包车上。接着,闫某某驾车在****四公司宿舍接上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四公司附近,闫某某和代某某用帆布遮盖电缆,两人一起将废铁搬上面包车。当天晚上23时,闫某某和代某某将车开到四公司宿舍院内,等待次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上班再将车开出****工地。2020年1月15曰11时许,闫某某和代某某驾驶粤K*****面包车准备出****工地。闫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韦某某,说放行后给韦某某900元好处费。韦某某表示同意,并在看到微信后,示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黄某某放行,李某某看到该面包车后主动打开闸门,让该面包通过。在离开****十号门岗不久,代某某、闫某某等人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东山派出所抓获,当场扣押到电缆、废铁等物品。
经鉴定,茂名**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被盗的110米电缆价值27901.5元;被盗窃的1920公斤废铁价值384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行为而予以提供帮助的主观方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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