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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85********,侗族,专科文化程度从江**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乡**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让吴某甲(吴某乙女儿)将吴某乙(黄某某结对帮扶贫困户)一折通里的钱取出来存到其他人账上,后吴某甲叫吴某丙去办卡,把吴某乙存折上的2万余元存到吴某丙办理的农村商业银行卡上。2020年7月的一天,黄某某因需要打印贫困户银行流水存档,便向吴某甲拿到吴某丙名下的该银行卡。2020年7月23日,黄某某因被他人催账,黄某某便用该银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从江县**镇**大厦自动取款机分四次取走13000元。7月24日,黄某某又使用该信用卡在中国农业银行从江县**镇**大厦自动取款机取走400元。 

2020年8月25日,黄某某将13400元退还吴某甲,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从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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