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公诉刑不诉〔201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现在**工作,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2014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依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月1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靖安县**超市收货款时,将店主李某某的一部苹果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516元。
2、2014年5月3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送卷烟至靖安县躁都镇**商店,将漆某某放置在**商店桌子上钱包内的1100元现金盗走。
3、2014年6月1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送烟至靖安县罗湾乡**商店,将收银台抽屉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
4、2014年7月1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送卷烟至靖安县躁都镇**商店,将漆某某放置在**商店桌子上钱包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还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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