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3232,汉族,小学文化,泥工,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人,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6日袁州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袁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7日晚18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在外务工时接到邻居发现其袁某某**乡**村**组)家中后门被打开的消息。2019年9月28日早上被害人周某某回到家发现家中窗户木栅栏被砍断几根,其放于家中二楼房间柜子里的一部小米2S手机被盗,随后报警。袁州分局民警出警后在现场一楼杂物间窗户南侧地面上提取到被砍断的木栅栏三根,经DNA比对比中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79元。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袁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被害人陈述及现场勘验笔录能够证实盗窃事实存在,根据现场提取DNA比对鉴定意见能够证实黄某某有涉嫌盗窃可能,但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黄某某涉嫌盗窃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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