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号,现住址保定市**区**村。2019年11月12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四次在河北省保定市**区**村**超市内,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秘密窃取劲酒、江小白白酒、茶叶、火锅底料、双汇火腿肠等食品。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85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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