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家园**号**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文成县**镇**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家园**号**室,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同年8月26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9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7年6月至7月,租赁厂房并雇佣工人将收购的废旧铁屑通过中频感应电炉熔化并浇铸成条形钢材(俗称“地条钢”)共计60.8吨,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证明黄某某具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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