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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58********,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泰州市姜某区**街道**村**组组长,住泰州市姜某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栽种于**河西侧**村**组地段及**村**组七米沟处的33棵意杨树进行砍伐,经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某分局现场勘查,被砍树木立方材积合计21.2766立方米。砍伐出售意杨树得款人民币23460元由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全部存入**村集体账户,用于村集体路灯费缴纳等支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村村委会明细账等书证;

2.证人沐某甲、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某分局林业执法中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砍伐林木出售系为了集体利益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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