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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7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周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砍伐工人奉某某、盘某某砍伐其本人种植在翁某某周陂镇**村“**凹”地段的桉树。在砍伐完上述桉树后,黄权有又购买到的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种植在附近的桉树,并由自己一人砍伐掉。随后将上述砍伐下来的林木销往翁源和新丰。经翁某某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滥伐面积为5.43亩,共分10个点,其中林地0.69亩(位于周陂镇**村I林班,010小班),其他为非林地4.74亩,被滥伐树林树种为桉树,合计蓄积21.43立方米。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刚过立案标准、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权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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