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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3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4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其种植在南宁市青某某**镇**村**林班**小班(**村**坡“**山”)的巨尾桉林木进行砍伐。经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被采伐的林木树种为巨尾桉,树龄约5年,砍伐总面积0. 44公顷,砍伐立木蓄积量为34. 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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