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潘某某,广东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林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1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05年4月至2008年12月担任里湖镇寨某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与时任里湖镇寨某某村村委会主任的同案人林某某(取保候审),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以通过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将该村位于普宁华侨管理区管委会白石坑中段面积为127.23亩的土地出租给普宁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作为工业园区用地使用,寨某某村委会于2008年1月29日与普宁华侨管理区管委会签订了《土地出租协议书》,租期限为50年,租期为2008年1月10日至2058年1月11日止。租金分期付某某,协议书签订后十天内,乙方付某某甲方租金人民币80万元,六月底前付某某80万元,剩余95.06万元在2008年12月底前付清。甲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80%的土地在2008年2月底前交付乙方
使用,约20% 的土地在2008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
其中普宁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于2008年2月份付给寨某某村80万元土地款、于2008年7月付给寨某某村80万元土地款,之后普宁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在开发土地时,因村民对土地补偿款金额不同意,要求提高补偿款,导致普宁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无法正常使用。至2008年12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免职时寨某某村共收取上述土地款160万元,至2009年11月普宁华侨管理区交清余款人民币95.06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里湖镇寨某某村委会与普宁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双方签订的《土地出租协议书》显示出租期限为50年,租期为2008年1月10日至2058年1月11日止。租金分期付某某,协议书签订后十天内,乙方付某某甲方租金人民币80万元,六月底前付某某80万元,剩余95.06万元在2008年12月底前付清。甲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80%的土地在2008年2月底前交付乙方使
用,约20% 的土地在2008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公安反映因涉案的土地是“飞地”(该地不在里湖镇寨某某村内),当时普宁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已经在使用该土地,后才跟里湖镇寨某某村商量以租的形式将土地出租过来。同案人林某某反映签订协议后村已经将土地交付给普宁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使用。根据公安《破案经过》体现,2008年7月份普宁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在开发土地时,只是因部分村民认为土地补偿款太少,才导致普宁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无法正常使用。因此,在2008年7月份前,本案涉案土地已经实际交付给普宁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使用。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行为为终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或土地交付日为时间节点,其一次性收取费用或者分期收取费用均应评价为行为后果,属后果的持续不是行为的持续。本案转让行为的签订日期为2008年1月29日,土地交付根据协议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前,且实际普宁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已经在使用,故本案已经过了十年追诉期限,应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林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决定对黄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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