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96********,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现住南阳市宛城区**新村*号楼(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0年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4月2日、8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5日、9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李某甲、李某乙及李某丙(均另案处理)在河南省叶县**乡**村租用民房,购买卷烟包装设备和原材料,雇佣李某某、吴某某、宋某某等人包装制造卷烟,李某丙驾驶轿车或者周某某驾驶三轮车运送制假原料及成品卷烟,运送卷烟的运费交由南阳至禹州长途客车,由司乘人员唐某某、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等人负责将卷烟运输至南阳、新野、临泉等地,销售给艾某、刘某、郑某某等下线。
2019年1月12日,南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从**集团院内豫RG20**班车上查获艾某从李某甲处购买的黄鹤楼1件(50条)、软云1件(50条)、利群1件(50条)、帝豪1件(50条),共计200条;从**新村查获帝豪20条、软黄鹤楼20条、利群8条、苏烟(红星红杉树)14条、硬中华4条、红旗渠(金渠)3条、南京煊赫门2条、红旗渠(银河之光)5条、软中华(软)2条、云烟3条,共计81条;从**路商贸城院内查获双喜45条;从**家属院内查获红旗渠(天行健)40条,红旗渠(银河之光)50条,共计90条。以上共计416条。另查明:(1)2018年7月份以来,梁某某共计从艾某处购进卷烟285条;(2)2018年10月份以来,郭某某、王某某夫妇共计从艾某处购进卷烟200条,王某某微信转账给黄某某(艾某的儿子)14050元;(3)2018年11月份以来,梁某某共计从艾某处购进卷烟,微信转账给黄某某3500元;(4)2018年11月份以来,刘某某共计从艾某处购进帝豪卷烟90条,微信转账给黄某某5570元;(5)2018年9月份以来,梁某某共计从艾某处购进卷烟帝豪,微信转账给黄某某3100元。
综上,艾某共计购进假烟1099条219800支,非法经营金额约53768元。2018年10月份,黄某某开始帮助艾某购销假烟,微信显示共计接收烟款42360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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