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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职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7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阳春市**街**号,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继业,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9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广东某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所经营的广东某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量生产“黄金海岸&清源胶囊”并用于销售。郑某某为其公司销售经理。通过快递物流、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显示,批号:20180115,“黄金海岸&清源胶囊”产品,为该公司出厂产品。经周某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批次号为20180115的“黄金海岸&清源胶囊”产品中含有酚酞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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