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汉族,专科毕业,系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花园**栋**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底,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八届第一次会议召开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承诺支付10万元报酬的方式,安排与其有业务往来的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某某(已判刑)将一篇标题为《举报岳阳唐某某大量收受贿赂,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文章通过网络予以发布。彭某某随后安排唐某某(已判刑)通过网络水军转发、扩散。2017年1月6日唐某某将该文章发布至“三打哈”网络推广平台进行推广,导致该帖文被网络水军大量转发、点击,点击总量达8700余次。之后,黄某某向彭某某支付了部分报酬2万元。经岳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等单位调查,查明该帖文内容不属实。此帖文的发布、扩散,干扰了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八届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秩序,造成了较严重的负面影响。

2019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会议记录、情况说明、相关网络信息截图、聊天记录、企业工商登记、纳税凭证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其系多家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解决社会就业和积极纳税上有一定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