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住西安市高陵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高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22时29分左右,黄某某驾驶鲁N****H小型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销售公司门前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被查获时血醇浓度为93.37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做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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