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63********,土家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石门县**学校教师,住石门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家吃晚饭时喝了约二两白酒。饭后,黄某某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去**乡**村拿东西后欲返回家中。当日20时5分许,当车行至石门县**乡**村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选择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郝某某的证言;2.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视听资料;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选择自愿认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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