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幢**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来县人民检察报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复惠来县人民检察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8日以揭某某公诉字[2020]00175号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揭阳市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开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开始经营重型载货汽车(泥头车)运输业务,其名下共有14辆重型载货汽车(泥头车)跑运输,期间,为了多载货,黄某某将其名下载货车辆进行车箱加高等改装,致使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安全性能降低,司机在驾驶时容易造成事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运输过程中曾因车辆改装,原技术参数、安全系数均发生改变而多次发生车辆侧翻。2019年11月21日11时某某,司机赵某某驾驶黄某某经过改装的偷D15628重型货车(泥头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对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1、赣K88****、赣K89303号自卸货车存在违反规定改装现象,并存在反光标识大部分缺失的安全隐患;2.赣K88****、赣K89303号自卸式汽车均违反规定改装后,与原技术参数、安全系数均发生改变,不符合安全设计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揭阳市惠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此页无正文)
**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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